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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英Plus丨律师带你去爬山,去吗?

联英要闻  /  2020-07-04  /  浏览次数 : 

----------- 严重剧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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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源于网络


近日爆款网剧《隐秘的角落》,讲述三个小伙伴朱朝阳、严良和普普去景区玩,却无意中拍下凶手推人下山的过程后发生的种种故事。饰演凶手张东升的是实力派演员秦昊,“秦昊带你去爬山”的梗也由此火了起来。作为一个法律人,看片的时候自然会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如果你也有兴趣,那么和我一起去顺便爬爬法律之山吧。


走啊,爬山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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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方面:


张东升为了挽救自己的婚姻,带岳父岳母去登六峰山,然后让老人坐在悬崖边上,借口拍照片帮他们摆姿势,将两位老人推下山。


这是妥妥的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估计死罪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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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朝阳、严良、普普和张东升见面后,要张东升用30万元买存有罪证的储存卡。但张东升给了3万元以后,就不给剩余的钱了,并且在电话里对小朋友说,你们这个已经是敲诈勒索了。朱朝阳后来回应说,这是你主动给我们的,不是敲诈勒索。


这个事情就比较有意思了,剧中的双方已经开始辩论了。这个事情还真的值得好好辨析一下。


首先,很多朋友可能认为张东升的确犯了杀人罪,朱朝阳他们问他要钱,是以告发犯罪来要挟的,不算敲诈勒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看似“合法”的行为,称之为举报型的敲诈勒索。因为法律赋予了公民在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时,有权也有义务向国家权力机关报案或举报,该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兼具义务属性,不应当作为交换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以揭发、检举为由索取财物,也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


其次,朱朝阳回应说是主动给的,不是敲诈勒索,这就是事实查明的问题了,如果张东升对双方的电话做了录音,应该是很好证明这一事实的。


最后,还有个有趣的问题,如果朱朝阳他们发现了张东升杀人的事实,但出于害怕,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交储存卡,是不是犯了包庇罪呢?现代法律并没有要求知情必报(中国古代法律就不一样了,但也还有亲亲得相首匿的例外),所以除非积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希望为其洗脱罪行外,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不过打击罪犯,人人有责。亲爱的读者,快看看你的手机里拍下的视频,说不定也有个张东升哦,那就赶紧报警吧!

 

张东升将妻子徐静的药掉包,导致徐静游泳时发生溺水身亡的“意外事故”


不用多说了,又一起故意杀人。要是《非自然死亡》里的石原里美穿越到这部剧里,张东升可能早就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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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朱朝阳后妈的弟弟)把朱朝阳的头按在游泳池,逼问朱晶晶(朱朝阳同父异母妹妹)坠楼而死的真相。


王立有伤害朱朝阳的行为,但没有造成朱朝阳轻伤以上的后果,也没有真的要淹死他的故意,所以王立的行为还构不成犯罪,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于这样的伤害行为,也是可以给予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如果朱朝阳或朱永平当时报警的话,整个拘留啥的,说不定也没后面的情节了,所以编剧不让报警。

 

张东升向高利贷借了24万,来支付买储存卡的钱,月息10%。后来高利贷找上门,要张东升签补充协议。


这个是典型的“套路贷”啊。不过“套路贷”本身不是一个罪名,可能涉及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不过高利贷这笔账最终是要亏了。

 

王立去殴打朱朝阳,严良过来一个啤酒瓶砸到王立的头上。


这个我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的认定经常发生争议,但不管怎么说,看见坏人行凶的话,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见义勇为还是应当大力提倡的。

 

王立用破碎的啤酒瓶扎了退休警察老陈的腹部。


又是一起故意伤害,老陈的伤势看起来挺严重,应该构成轻伤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王立将朱朝阳绑在水产厂,用冷水浇他,再次逼问朱晶晶死亡的真相。


这家伙真够执着,拿来干好事不行吗?我看网上有人说王立绑架了朱朝阳,这里要和大家说明一下,绑架和非法拘禁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但绑架更是希望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来勒索财物或作为人质。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王立因为这个行为要被判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冷水浇身,属于殴打情节,要从重处罚。要是构成重伤,那就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了。对了,这狠人还有个故意伤害罪在身,数罪并罚,牢饭有的他吃了。

 

张东升在和王立的搏斗中,拿起一把刀子,把王立捅死了。


可怜的王立,本来坐牢好好的,非得去跟杀神较劲,一把小刀捅到肚子就丢了命。那么张东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这个问题就比较难,大家可以留言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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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平(朱朝阳的父亲)看到了王立的尸体,却被张东升一棍子敲晕,然后被绑了起来,后来朱朝阳把朱永平的胶带解开来,朱永平在和张东升的搏斗中,被螺丝起子(是螺丝起子吧?乌漆抹黑没看清)捅到肚子,也死了。


张东升敲打朱永平的行为,应该也没造成轻伤,所以没犯故意杀人罪。但后面捆绑朱永平的行为,也是非法拘禁了。最后这一螺丝起子捅过去,应该没有想杀人的,可人真的杀死了,所以这个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不算恶劣,应该判不上死刑。不过前面的三条人命已经足够处以极刑了,免得法官太纠结。

 

王瑶(朱朝阳的后妈)听到声响跑过来,张东升为了阻止他叫喊,用棍子勒住她的脖子,王瑶昏死了过去。后来张东升把水产厂里柴油倒起来,锁起来,放把火把烧了。


当时是否已经死亡,暂时无法判断。但后来张东升又放了一把火,即使当时没死,后来也烧死了。又是一个故意杀人了,只是杀在前还是杀在后,要尸检确认了。不过需要这么麻烦吗?这里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是,张东升在放火的时候,明明知道朱朝阳和严良还在里面,那么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从张朝阳的主观而言,他的主要目的还是烧死特定对象,应当是故意杀人罪。但这一纵火行为同时也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也就构成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幸运的是朱朝阳和严良都从通风口爬了出去,张东升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过根据他前面的犯罪行为,再怎么从轻减轻也难逃一死了。

 

普普哮喘发作,张东升在拨打急救电话后,又放下了。后续情节表明还是送医院了。


还记得“先救妈还是先救女朋友”这一千古难题的标准答案吗?因为对妈妈具有救助义务,所以不救妈妈的话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对女朋友没有这个义务,不救的话没法律责任。但普普和张东升也没有特殊关系啊?那么不叫救护车是否可以呢?这又很像是一个法考问题啊!我认为,当时只有张东升一个人和普普在一起,而且他明知普普哮喘发作已经不能自主呼吸了,如果不管不顾,就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故意杀人啊。


张东升和严良搏斗,从严良手中夺回凶器(这个是螺丝起子吧?),并把严良压在身下,举起螺丝起子,但最终没有扎下去。


张老师这一刻真的很奇怪,良心突然回来了。那么是无罪?未遂?还是终止呢?也期待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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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方面:


徐静不停地催张东升离婚,要张东升在协议上签字。


这是影视剧里常用的桥段,可是编剧都不知道离婚协议签了不去办离婚登记等于一张废纸吗?哦,对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使去申请离婚登记了,还有30日的冷静期呢。徐静女士,离婚不容易啊,你还是早点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



徐家的经济条件非常优越,可张东升最后去找高利贷借了钱来付给三个小伙伴。


这里徐静的父母死了,徐静也死了,看起来徐家也没有其他人了。张东升应该可以继承徐家的财产,除了住的那房子,至少可以把徐静父母的房子卖了或者抵押了来付款。张老师的数学这么好,怎么不知道这种操作?

 

老陈去信给福利院,福利院寄了文件回来,老陈很高兴,因为他成了严良的监护人了。


这个故事的背景发生在本世纪初,应该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限于情节,这个变更监护人的情节没有说清楚,不过福利院本身是没有确定监护人的权利的,看那个文件上面有两个大印,我们假定报民政部门和居委会都批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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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有个镜头,是秃头张东升光头的阴鸷表情。看了这篇文章,你就知道法律人看个片有多累了,所以法律人秃头也多,哈哈,对秃头好一点哦,不然带你去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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