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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破III|“破”逃废债之利器:破产撤销权

联英要闻  /  2021-09-16  /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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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做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否认该行为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实际上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企业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从而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的机会。本文所涉案件系本所金融团队在2014年期间代理破产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的案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而最终成功撤销了破产企业的隐蔽个别清偿行为,是一起破产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而打击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因此,该案例在当时受到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好评,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2014年度‘打击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并被国内多家有影响力的报纸和门户网站转载,在打击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


|案例链接(见案例三)
https://mp.weixin.qq.com/s/O21WFaNPjDhZLzvFAPf2Lg

|案情概要

2013年期间,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中一公司的管理人。后管理人在审核中一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中一公司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曾向瑞金公司(担保人)支付了1892536元,瑞金公司在收款当天就将其中的189万元支付给了某银行瑞安支行,中一公司通过借用瑞金公司的账户中转,以达到先行偿还某银行瑞安支行债务的目的,而后瑞金公司再以担保人代偿为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分配。管理人认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分配权益,故委托本所律师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


|争议焦点和法院认定


各方当事人对款项支付的金额、时间、过程均不持异议,但对款项的性质持有不同意见,尤其是某银行瑞安支行认为收取的款项系瑞金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而履行代偿义务,并非由破产企业中一公司支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一公司的管理人能否针对瑞金公司支付给某银行瑞安支行的款项行使破产撤销权。


一审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涉案款项1892536元,其中189万元由中一公司以还债名义支付给瑞金公司,再由瑞金公司以代偿名义汇至中一公司名下让某银行瑞安支行扣划,经两次周转最终减少了某银行瑞安支行的债权数额并减轻了瑞金公司的保证责任。该行为属恶意串通,应认定为中一公司支付的189万元事实上是用以清偿某银行瑞安支行的债务,2536元是用以清偿瑞金公司的债务。该清偿行为发生在中一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应予以撤销。某银行瑞安支行、瑞金公司基于被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鉴于该被撤销行为系中一公司与某银行瑞安支行、瑞金公司恶意串通造成,故案件诉讼费由三者共同负担。某银行瑞安支行抗辩涉案债务的清偿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偏袒性清偿行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中一公司清偿某银行瑞安支行189万元债务及清偿瑞金公司2536元债务的行为,并判决某银行瑞安支行返还中一公司189万元、瑞金公司返还中一公司2536元。


一审判决后,某银行瑞安支行提起上诉。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一公司的清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因被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中一公司与某银行瑞安支行、瑞金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不影响中一公司的上述行为效力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企业破产法》虽已颁布多年,但在2014年之前,各地法院鲜有受理破产案件,而破产撤销权的案件在当时也较为少见。本案的情况又与普通破产撤销权案件存在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破产企业并非通过自身账户直接进行个别清偿债务,而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周转之后间接支付给个别债权人,从而达到个别清偿的目的。该种个别清偿的行为,相对隐蔽,且维权难度较大,尤其是在第三方公司本身经营状况也不理想的情况下,要完全追回款项的难度非常大,只有在查清资金内部的真实流向后,才有可能从实际接受个别清偿的债权人处追回款项,才能够从根源上打击该等逃废债行为。


针对该种情况,当时虽然没有案例可供参考,但本所金融团队分析案情后,认为瑞金公司存在于收款当天即将款项支付至某银行瑞安支行的行为,可通过该资金的实际流向将中一公司与某银行瑞安支行之间建立联系,认定中一公司系通过瑞金公司付款给某银行瑞安支行,从而构成对某银行瑞安支行的个别清偿。律师建议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隔山打牛”地行使撤销权。后经审理,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本所律师的观点,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于打击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的信心,起到了比较正面的司法示范效应。


随着近年来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类似的案件也陆续出现,但该案在当时的环境下仍属于新型争议问题,本文系“联英案例”《说破——破产衍生诉讼案例评析》的第三篇,此次通过《说破》栏目将该案“旧案重提”,是为体现破产撤销权在破除逃废债行为中的积极作用,也是为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在近年来不遗余力地为打击逃废债行为所作出的努力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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