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的再认识
□ 李见刚
内容摘要 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存在意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应然性充分体现了该分类存在的价值,在分类基础上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全面研究,其进入行政诉讼的过程对法治的推进、人权的保障、实现宪法可诉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大有裨益。在这一过程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分会越发模糊。随着其上述使命的完成,该分类存在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减小直至消失。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准社会利益 可诉性
Reanalysis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abstract and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s
Abstract: The classification of abstract and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s plays an essential rol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Emphasized research on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shows it should be litigable. It’s entry into litigation system will also profound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guarantee and the constitutionalism. With this mission being accomplished, the value of this classification would be diminished.
Keywords: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 sub-society benefit litigable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内涵与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内涵
行政行为,概括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行政学
上,“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就是行政管理,是美国学者赫伯特·A·西蒙首创的[¹]。借此开拓了运用行为科学方法探讨公共行政的决策、组织、执行机制及其效果,以促进行政效率提高的崭新研究领域。所以,“行政行为”既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概括性范畴,又代表着行为主义在政治学、行政学中的应用。在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 19世纪末叶,德国“行政法之父”奥特·迈耶确立了这一概念)则是强调行政主体的职权性活动应当接受法治主义的约束,应当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也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²]。
行政行为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从主体上看,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发出者。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行政职能,为此国家才赋予其行政权力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人力资本,而行政行为无疑是行政主体表明其活动指向的主要行为。
2、从根据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
判断行政主体的全部活动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以行政职权为依据。行政主体在存续期间,就是追求国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行政职能的实现,担负起它的社会职能。
3、从内容上看,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下,必须符合所确定的行为模式的要求,否则应由行政主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