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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2005-12-20 9:31:49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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