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2日,一位农村妇女找到我所金科律师,哭诉道:“不好了!我家里那位被丽水公安抓去了……”原来该妇女的丈夫谢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了。金科律师经过耐心询问,了解到事情的基本情况是:
2005年11月22日,汪某驾驶谢某的小货车在丽水市区发生交通事故,撞死骑自行车的何某。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何某家属就此交通事故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和汪某赔偿何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2006年2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余款由谢某赔偿70%,扣除已支付的3万多元,尚余20多万元。但谢某因家庭经济原因,迟迟不能赔偿上述款项,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更不理智地逃离了现场。另外,公安机关还认为谢某有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故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莲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就这样,谢某因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不当,导致涉嫌触犯国家刑法,可能被判处徒刑而锒铛入狱。
在接受辩护委托后,金科律师多次奔赴丽水会见关押在看守所的谢某,了解案件事实,提供法律意见,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同时,劝服谢某的家属积极筹款,尽快偿还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款,主动取得同何某家属的民事执行和解。
因2007年为法院执行年,而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故2007年8月8日上午本案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督办,省内各新闻媒体也纷涌而至,要看看这位“老赖”结局如何。金科律师在庭上为谢某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谢某家境贫困,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而并非主观上的拒不执行;其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在民事判决之前;逃离执行现场的行为是一个农民的正常心理反应,并无恶意;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履行赔偿义务等等。
金科律师的辩护得到当事人和法官的认可。后法院酌情做出从轻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将谢某当庭释放。
谢某获得释放后,激动万分,与其家人抱成一团。金科律师也在一旁欣慰地笑了:作为一名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就是最大的成功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律师提示】
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强,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也在逐步得到解决。因此,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以免问题性质发生变化,民事转刑事,导致情况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