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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07-10-20 11:08:11
25类的服装、鞋等,而被告的经营范围只是水龙头等卫生洁具,两单位各使用在不同的商品领域。3、我们法律没有规定某商标驰名后就具有追溯力,可以无休止的进行追溯。因此原告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勒布公司辩称:自己为被告上海报喜鸟加工产品是遵从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来履行的。“baoxiniao”拼音商标是被告上海报喜鸟在第11类在水管龙头、卫生洁具等商品中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若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商标权行使与原告的商标使用造成消费者误解,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撤销被告上海报喜鸟的注册商标。原告投诉,被告勒布公司被温州市工商局处罚是由于在包装上只注有上海报喜鸟公司名称,而未注明生产商,即勒布公司名称,与原告诉称的侵犯没有关联性。

[审判]

庭审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观点相差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未果,最终原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2004)温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相同,是否存在侵犯与不正当竞争的诉争案件,值得探讨的是:

一、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侵犯其专有权时,应当向哪些部门提起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七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八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九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可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企业名称侵犯其权利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二、被告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合法登记的公司字号是否存在与原告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首先,被告的公司是依法被工商部门核准的,因此它的合法合理使用,得到法律所保护;其次,原、被告之间经营范围的不同、商标与字号分别使用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由于消费群体不同,显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告对自己字号的使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之说。

三、当商标在某一类商品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它的保护范围及是否具有追溯力。

由于原告在经过庭审确实认为诉讼的主体及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证据不充分,故在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最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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