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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主要策略应是着力收集证据


2005-12-19 14:32:53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原告:永嘉县电业局

被告:温州金科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一、案情概况

原告与被告自1998年7月开始建立供电关系。被告处配有由原告管理的专用变压器,并配置用电计量装置。2001年8月22日,原告下属工作人员对被告用电计量装置检查时,发现有A、B二相电流失准,次日即派技术人员对计量装置进一步检查,发现二次联合A、B相接线盒压板不通电。为此,原告方以此推定被告方的计量装置中的反映电量仅为实际用电量的三分之一,并以此为由追溯线路失灵时间应是1998年7月建立供电关系时,因此要求被告补交从1998年7月以来实际用电的二倍电费,计1247926.38元,被告拒绝承付。故原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接到诉状后,几个股东不知所措。如数支付此高额电费实属委屈;依法应诉,又顾忌当今电管部门得罪不起;一个小型企业与电管部门打官司,及担忧法律的天平会倾斜。

二、争论焦点

去年8月,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找到我所,要求委托一位资历深、办事细的律师代其诉讼。我接受被告方委托后,经认真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和分析原告的诉状,我认为此案关键问题是:计量装置A、B二相电流到底是什么时出现故障?为什么会出现故障?出现故障责任应归哪方?于是我就以此为突破口,去调查收集证据。其次,着重调查证实被告自1998年7月以来实际支付电费与其生产实际用电量相符的证据。于是,我从这两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首先,我到计量装置现场作了考察,发现被告的变压器虽然安装在被告方院内,但有门有锁,由原告单方管理,被告方人员不能进入;第二该变压器和计量装置虽然由被告出资购置,而是由原告方一手操办安装;第三,计量装置从1998年7月使用以来,原告每月都要进行检查抄表收费。从无提出疑问,发现故障。其次,收集被告方自1998年7月以来各阶层生产情况和实际用电量,增设车间的报批时间和纳税费情况,以及以相邻企业用电情况对比被告方用电情况。仅一个月时间收据证据3组、20余份、近200多页。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写出了答辩状。

三、代理意见

9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我方以详细、充分、确凿、有力的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论述了我方代理意见:㈠A、B二相电流失准,并不等于计量装置中的反映电量仅为实际用电量的三分之一。㈡A、B二相线路失灵的时间,不应追溯到1998年7月,第一A、B二相电流失灵是2001年8月22日发生,在此之前并未发现;第二被告方各个价层用电量与实际生产需用电量相符,不存在不正常迹象。第三,A、B二相电流出故障,可能与被告方在7、8月份新增设了拉链车间有关,故被告方同意增补2001年7、8月电费。㈢造成A、B二相线路失灵责任在原告方。理由是:用电计量装置是原告安装,由原告管理、检查、负责维修;在此之前,即2001年6月份,被告方因生产用电激增80KVA变压器烧坏改配160KVA新变压器,原告方仍继续使用旧80KVA线路和互感器;2001年7月初,被告方发现新变压器旧线发焦,及时通知了原告方,原告方不予重视。㈣被告方是本案的受害者,故障的发生影响了被告方的正常生产,导致了不必要的争执和诉累。鉴于以上事宜,被告方表示只愿意补缴2001年7-8月电费。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补缴2001年7月-8月漏计电费78090.48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我仍担任被告方代理人,针对原告上诉理由,我方又进一步调查补充了证据8份,以进一步证明被告方自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生产用电情况。而原告方未补充任何证据。故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此案结果,为被告方减少经济损失计1169835元。被告方对此案代理非常满意。

经过本案代理,给我的启示是:一是律师接受代理不应过多地顾虑对方当事人是谁,权威多大,而是要认真分析案情,着力调查取证,以事实——证据说话,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代理意见是无力的,难以令人信服的。二是,我们要深信大多数法官是公正无私的,他们是真正的法律捍卫者。在此,我及代表我当事人深深感谢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此案在庭审前后,我虽然未曾与他们谋面,但他们留给了我很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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