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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土地诉讼案件因被告延期举证被法院宣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12-19 14:29:20

  2003年3月18日上午,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长城打火机厂等30个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在鹿城区法院同时开庭,30多个案件的原告对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规划局的举证不予质证。理由是被告没有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对此被告当庭承认逾期一天,是在第11天时提供证据。因此众原告的代理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6条规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据此,法庭经合议庭后,当庭宣判,撤销上述30个案件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州市鹿城区站前长城打火机厂代理人:何连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