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8日上午,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长城打火机厂等30个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在鹿城区法院同时开庭,30多个案件的原告对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规划局的举证不予质证。理由是被告没有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对此被告当庭承认逾期一天,是在第11天时提供证据。因此众原告的代理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6条规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据此,法庭经合议庭后,当庭宣判,撤销上述30个案件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州市鹿城区站前长城打火机厂代理人:何连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