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察院起诉意见:
被告人万某于2000年9月29日六时许,在本市某酒店522房内将344.1克海洛因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出售时,被公安干警当埸抓获,同时缴获海洛因34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现根据《刑诉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一、 律师辩护要点
1、 公诉机关起诉事实不清
①、被告人万某是2000年9月26日下午到达温州,9月27日将随身所带毒品150克交与温州人戴某,戴某付给万某3万元(万某已汇给老板),尚欠6000元。由于戴某要求增加毒品数量,被告人万某告知深圳老板,9月29日从深圳托运来198克毒品。事实是二次交易,起诉书认定为一次。另外公安机关开扣押单时间是9月27日,抓获被告人万某在9月29日,
②、被告人万某平时有吸毒,归案后因毒瘾常发作,神志不清不能清楚交待问题。另外戴某特殊身份,以有利自己去陈述案情,所以出现事实不清。
2、戴某引诱被告人万某犯罪是本案的特殊情节
戴某在吸毒时认识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温州吸毒人多,毒品价高,有市埸,叫被告人把毒品贩到温州来卖。並互留手机号码。过一段时间,在被告人万某已经忘记情况下,是戴某打电话叫送货,被告人不想干,戴某一再动员被告人送毒品到温州,万某没有货源找深圳老板是深圳老板交给被告人150克叫万某送到温州来,可戴某嫌少,再叫万某搞500克,后深圳老板托运来198克,
3、被告人万某身无分文,不可能出资贩卖,只是居间送货收款,如果成功,只贪老板给他点毒品吸。所以自己主观上没有牟取暴利目的。
4、毒品数量是构成贩卖毒品犯罪量刑的标准,本案毒品数量决定于戴某和深圳老板,所以这又是个特殊情况这一切特殊情节,都是因戴某为个人特殊目的,所以在处罚被告人时请考虑被告人犯罪原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结合认罪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从轻判处。
二、 判决结果:
2002年6月20日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万瑞宽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照《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何连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