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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09-12-11] 共阅:[716] 次  来源: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瑞安市勒布洁具有限公司、上海报喜鸟卫生洁具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案情]

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瑞安市勒布洁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报喜鸟卫生洁具有限公司

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称报喜鸟集团)成立于1996年,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全国性无区域跨行业集团公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报喜鸟公司)系报喜鸟集团子公司。1997年1月7日、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核准永嘉县报喜鸟制衣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商标注册(注册证号分别为第925206号、第925218号、第1064365号),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鞋等。1999年1月7日、1月28日,商标局分别核准报喜鸟集团受让第925206号、第925218号、第1064365号注册商标。2000年9月7日,商标局核准报喜鸟集团申请的“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注册(注册证号:第1441123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2003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报喜鸟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报喜鸟”西服于1999年9月,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2002年3月12日,“报喜鸟”及“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同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由上可知,“报喜鸟”商标、服饰及字号,已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知名度。

被告上海报喜鸟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报喜鸟)于1999年3月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林彪是瑞安市塘下镇人。2003年3月12日,上海报喜鸟南京市销售商李思川因涉嫌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报喜鸟”水龙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被告瑞安市勒布洁具有限公司(下称勒布公司)系上海报喜鸟在温州的加工厂,根据两被告于2003年1月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勒布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各种水龙头上标注“baoxiniao”拼音商标、“上海报喜鸟卫生洁具有限公司”名称及地址。温州市工商局根据原告的投诉,对勒布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10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两原告诉称:被告上海报喜鸟、勒布公司在明知“报喜鸟”商标、服饰及字号,已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报喜鸟”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生产和销售的洁具产品中使用。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市场竞争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了原告“报喜鸟”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报喜鸟”商标的权利;2、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外包装及印制、散发的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上使用“报喜鸟”文字的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物品;3、两被告在国家报纸上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报喜鸟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报喜鸟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上海报喜鸟辩称:1、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与被告的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属两个不同权利范畴。上海报喜鸟于1999年3月30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若原告认为该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其商标权,应当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在被告上海报喜鸟企业名称被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之前,原告不能认为被告在自己产品上标明依法登记的公司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2、被告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公司名称时,原告的商标并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何况原告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商品均为

25类的服装、鞋等,而被告的经营范围只是水龙头等卫生洁具,两单位各使用在不同的商品领域。3、我们法律没有规定某商标驰名后就具有追溯力,可以无休止的进行追溯。因此原告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勒布公司辩称:自己为被告上海报喜鸟加工产品是遵从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来履行的。“baoxiniao”拼音商标是被告上海报喜鸟在第11类在水管龙头、卫生洁具等商品中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若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商标权行使与原告的商标使用造成消费者误解,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撤销被告上海报喜鸟的注册商标。原告投诉,被告勒布公司被温州市工商局处罚是由于在包装上只注有上海报喜鸟公司名称,而未注明生产商,即勒布公司名称,与原告诉称的侵犯没有关联性。

[审判]

庭审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观点相差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未果,最终原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2004)温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相同,是否存在侵犯与不正当竞争的诉争案件,值得探讨的是:

一、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侵犯其专有权时,应当向哪些部门提起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七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八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九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可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企业名称侵犯其权利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二、被告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合法登记的公司字号是否存在与原告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首先,被告的公司是依法被工商部门核准的,因此它的合法合理使用,得到法律所保护;其次,原、被告之间经营范围的不同、商标与字号分别使用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由于消费群体不同,显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告对自己字号的使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之说。

三、当商标在某一类商品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它的保护范围及是否具有追溯力。

由于原告在经过庭审确实认为诉讼的主体及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证据不充分,故在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最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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