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作为一名埋身于案卷,时刻为当事人奔波服务的法律“打工人”,娱乐圈的“吃瓜”活动,我确实是不怎么参与的。但是,鉴于最近咨询我“某爽代孕弃养是否犯法?”这个问题的好朋友实在有点多,而我也不能总停留在回问“谁是某爽?”的尴尬境地,于是特地去网上追看了某爽女星代孕弃养事件经过。

在一番浏览之后发现,该女星的所作所为的确会让人产生一种道德上的愤慨与谴责:“好好的姑娘能生却花钱折腾找人代生”;“生过来又顾忌自己‘钱程’而弃养,说好的女性尊严和对孩童的责任呢?”;“为何就不能像天后王菲一样,光明磊落一点呢?”。但这种愤慨与谴责也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就像当初知道某电商巨佬利用“大小开曼群岛”各种操作进行避税,而我这“打工人”却依旧需要缴税时的愤慨类似。至于某爽女星是否因此犯法,这就得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细细推敲了。首先,对于找人代孕是否犯法这件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某爽女星是在美国找外国人代孕,生的小孩也大概率入美国籍,这侵犯的就是美国的女性尊严和伦理道德的法益(如果美国人觉得这算侵害的话)。因此,在我国,该女星的代孕行为的确会因为这一法律漏洞而不构成违法犯罪。此时,有些朋友就会说:“唉,不对啊,我国不是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上规定了禁止代孕吗?”的确,这两部规范文件上确实有此规定,但是这两部规范属于卫生部发文的部门规章,与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有一定的效力等级差距,而且该两部文件要规范的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禁止代孕”是指针对此类医疗机构不能开展代孕业务,而非针对某爽女星这类个人找医疗机构或者黑诊所进行代孕的行为。而且,我国的卫计委等中央政府部门以及某些省的政府部门还下发过《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但打击的对象也是针对医疗机构、黑诊所、黑中介等,并非对代孕有需求并实施的个人。因此,关于代孕这方面,某爽女星在我国的法律层面,还是不构成犯法。
那么,在美国呢?目前,世界上确实某些国家和地区代孕是合法的,比如:俄罗斯等国以及美国的某些州。因此,某爽女星在美国代孕是否犯了美国的法,那就要看她是在哪个州代孕了,如果是在代孕合法的州的话,那也就是没有违反美国的法律了。但是,找人代孕生娃这事,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实施个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然而还是会产生很多的民事法律风险,因此各位看官切勿效仿。

其次,对于某爽女星弃养是否犯法这件事,从目前获知的情况来看,也是很难构成违法犯罪。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但构成该罪的前提要件需达到情节恶劣,如因该女星的遗弃造成孩子重伤、死亡、生活困难、流离失所等严重情形。从目前的情况看,孩子至少还有父亲在抚养,而该女星目前还处在“教唆”孩子父亲进行弃养的阶段,今后实际有没有给孩子父亲抚养费或者实际进行抚养,还未可知,估计也不至于使孩子到上述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要想在我国追究某爽女星遗弃罪,也是几无可能。同样,在美国,目前在有父亲照料的情况下,某爽女星的弃养行为,也可能仅停留在与孩子父亲抚养费的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层面,而不会触犯刑事犯罪。经过以上的一系列推敲,某爽女星的代孕弃养行为在法律层面也许真就能全身而退(签约代言索赔之类的未算在内),但是为啥就是有那种愤慨不爽的感觉呢?可能是因为某爽女星是明星,是公众人物,是靠形象、人设吃饭的吧,而这样机关算尽的手段,着实让我们这些受众感受到被耍被欺骗的感觉。相比起来,某电商巨佬的一系列避税操作,反而更显得“正大光明”起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