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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法院对“芈月案”作出一审判决,联英律师为当事人全面防守成功

联英要闻  /  2016-12-06  /  浏览次数 : 

      鹿城法院对“芈月案”作出一审判决,联英律师为当事人全面防守成功
      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蒋胜男诉被告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宣判。该院认为原告蒋胜男起诉的各项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石圣科律师作为第二被告花儿影视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加了本案诉讼,联英律师通过事实还原和法律分析,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反驳,并最终使原告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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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芈月传》是一部深受观众喜爱的热剧,原告是知名的网络作家,被告花儿影视公司更是业内非常有影响力的编剧及影视公司。因此,鹿城法院受理本案后,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围绕《芈月传》剧本署名权争议,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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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7月6日、7月7日,合议庭召开三次庭前会议,组织原被告各方进行证据交换;2016年7月18日,鹿城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通过网络直播了案件审理过程,各方强大的律师团队就本案几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芈月传》电视剧是否为蒋胜男原著小说的改编作品,是否应在改编作品上为原著作者署名;二、《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未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上述争议焦点,包括联英律师石圣科在内的花儿影视公司方代理人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双方合同约定,结合实际署名情况,花儿影视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在《芈月传》电视剧作品及其复制件上为原作品作者蒋胜男署名的义务,因此,花儿影视公司不存在侵犯蒋胜男署名权的情形。

      第二:蒋胜男认为花儿影视公司在部分《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片花上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花儿影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且《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片花属于宣传品,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花儿影视公司无义务在电视剧宣传品上逐一载明编剧等所有主创或创作人员的姓名,否则,将不当扩大署名权的保护范围,让影视剧出品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的过重义务。

      上述代理意见最终被合议庭采纳,法院认定花儿影视公司未在部分海报、片花中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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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英事务所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知识产权团队多名成员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经验,团队还拥有多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知识产权专业“双证”律师,在浙南地区知名度颇高。团队成员已累计办理过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逾500件。为多家上市或非上市大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布局等全方位法律服务。花儿影视公司在“芈月案”一审诉讼中全面防守成功,凸显了联英知识产权团队的专业水平,并为联英知产团队进一步提升诉讼能力、精进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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